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澳门特区政府暂停22项对外公共服务安排******
中新社澳门12月27日电 (记者李亚南)澳门特区政府行政公职局27日发布消息称,因应新冠疫情的最新发展,特区政府将于28日至30日期间暂停22项对外公共服务。特区政府呼吁市民尽量利用电子方式申请公共服务。
澳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澳门26日新增74名新冠病毒确诊患者入住卫生局的隔离治疗设施,此外,当日有7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离世。
澳门特区政府行政公职局27日称,因应新冠疫情的最新发展和人员安排,特区政府将于28日至30日期间暂停22项对外公共服务,包括市政狗房门诊和手术服务、氹仔嘉模药物治疗中心美沙酮服务、卫生局专科门诊服务和急诊探病,以及各卫生中心的护理服务等。
澳门特区政府卫生局27日表示,过去24小时仍有400多趟救护车运送病人至仁伯爵综合医院急诊部,需要入院的病人不断增加。在人员及设施配置上,卫生局暂停非紧急或非必要的医疗服务,整体调配医疗资源投入新冠患者救治。在隔离治疗病床方面,通过合并部分住院人数较少的部门,设立更多隔离病房,仁伯爵综合医院隔离治疗病床增至300张,目前医院级别隔离治疗病床总数接近700张。
此外,卫生局持续检视病人救治分流情况,除增加社区门诊的服务点,把病情较轻的病患分流至社区治疗中心和隔离治疗酒店,也会因应情况适时调整仁伯爵综合医院急诊部病人分流及收治安排,最大程度地减轻医院急诊的压力,让医护人员集中力量救治重症病人。(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